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文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1)芷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审被告人易*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易某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易某文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文,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同年5月29日经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