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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7日作出(2010)武候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友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被告人徐友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1)成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日减刑1年,刑期至2022年5月12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徐友谊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杨**、周*出庭提出减刑建议,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友谊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友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友谊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16.55分。2013年1月31日,该犯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1日,该犯获得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3月11日该犯向原审法院缴纳5万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友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友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资刑执字第834号
  • 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贪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徐友谊,女,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双流县,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用政

  • 代理审判员郑宇

  • 人民陪审员付华

  • 书记员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