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93号行政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江*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罚款及滞纳金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凤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孙**,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年。
审判人员
执行长苏士军
执行员乔爱民
执行员苏亮
书记员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