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冷**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镇江**限公司欠冷**工资4230元,于2014年10月20日给1400元(已履行),余款2830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69元,由镇江**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行车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除已被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尚未执行到位289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冷**,男,汉族,1957年8月生,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家明,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镇江**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
法定代表人吴舒东,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光跃
审判员王祺斌
审判员李寿海
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