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鲁**与被执行人候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徒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候风有于2015年6月1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为5300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候风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候风有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众多案件,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候风有所得拆迁款115万元。现被执行人候风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已将参与分配函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到位40922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徒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鲁**,男,汉族,1960年2月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候风有,男,汉族,1969年5月生,住镇江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为东
审判员王祺斌
审判员李寿海
书记员谢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