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463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烟酒超市,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张东宇
代理审判员周翠翠
书记员苟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