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姚**、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倴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王**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唐民四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4月7日下午1时许,原告雇佣二被告的播种机种植小麦,当时被告姚**驾驶播种机,中途被告姚**让原告添加化肥,原告添加化肥时不慎自播种机上滑下,造成播种机上依然工作的旋耕将原告左腿致伤,造成其六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补偿金、辅助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495614.76元的70%,计346930.33元。扣除二被告已给付的16000元,实际要求二被告给付赔偿款人民币330930.3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姚**、王**于2015年11月15日以前给付原告姚**赔偿款8.4万元,如逾期未给付,二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4万元;
二、原告以后因此纠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姚振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项桂明。
被告:姚**,农民。
被告:王**,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成。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会军
审判员田继青
人民陪审员张玉芸
书记员张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