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孔某某、孔某某、李**、周某某、周某某、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某在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上学,在学校期间与被告孔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因小事发生口角打了起来,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8598.28元,四被告不同意赔偿医疗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598.2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给付原告姜某某3500元、被告孔某某给付原告姜某某3000元、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姜某某500元,共计7000元,被告陈某某不承担给付责任,以上7000元钱款已经当庭给付完毕。
二、以后原告姜某某再有任何损失与四被告没有关系。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姜某某,女,2003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姜某某,女,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姜某某某某,男,197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1年XX月XX日生,汉族,
被告孔某某,女,2003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
被告孔某某,男,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某,男,2003年农历XX月XX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侯某某,女,1982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2001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
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