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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孔某某、孔某某、李**、周某某、周某某、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某在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上学,在学校期间与被告孔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因小事发生口角打了起来,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8598.28元,四被告不同意赔偿医疗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598.2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给付原告姜某某3500元、被告孔某某给付原告姜某某3000元、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姜某某500元,共计7000元,被告陈某某不承担给付责任,以上7000元钱款已经当庭给付完毕。

二、以后原告姜某某再有任何损失与四被告没有关系。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扶民初字第2626号
  •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姜某某,女,2003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

  • 法定代理人姜某某,女,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 法定代理人姜某某某某,男,197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

  •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校长。

  •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1年XX月XX日生,汉族,

  • 被告孔某某,女,2003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

  • 被告孔某某,男,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周某某,男,2003年农历XX月XX日生,汉族,

  • 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侯某某,女,1982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陈某某,男,2001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

  • 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