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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床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坚毅数控公司因拆迁许可延期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坚毅高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被上诉人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顾**、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坚毅数控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期2014年10月10日公告作废而非延期许可行为,这两个行为属不同概念。二、上诉人起诉的是被上诉人所作的关于苏*拆许字(2009)第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第10次延期公告行为,针对的是被上诉人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效力是否合法的问题。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是每一个程序每一个要件都要有确凿证据,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而非针对某一时间段*一行为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应当审理自许可证颁发至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切程序是否合法,缺少一个要件都属违法。三、原审法院未审理原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无法律根据。四、自被上诉人作出苏*拆许字(2009)第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来,上诉人至今尚未得到补偿安置,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来,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拆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未审查拆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举行听证,无听证笔录,事后也未履行监督责任,致使拆迁人未对上诉人进行安置补偿,属违法行为,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房屋拆迁延期公告作废,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住建局答辩称,一、登报公告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苏*拆许字(2009)第41号拆迁许可证第十次延期许可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登报公告仅是拆迁许可证延期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公告行为本身不对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二、颁发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延期是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在同一行政诉讼案件中审理。三、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多次与上诉人协商,因上诉人所要求的补偿金额太高,与拆迁政策所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相差甚大,故未能达成一致。现双方仍在协商中,所涉房屋仍由上诉人实际使用,并不存在违法强拆的行为。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市住建局(原苏州市建设局)向苏州**备中心颁发苏*拆许字(2009)第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经市住建局批准,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至2014年10月22日。2014年9月30日,苏州**备中心就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上诉人市住建局提交了延期申请。被上诉人在收到苏州**备中心的延期申请后,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同意延期的公告,并于2014年10月15日登报公告。上诉人坚毅高**司不服被上诉人上述同意延期的公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第10次拆迁延期公告作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中,苏州**备中心作为被诉拆迁许可延期行为的申请人,与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裁判可能减损其权益,其未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审法院未通知苏州**备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的情形,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依法应予撤销。案件发回后,原审法院应当追加苏州**备中心作为第三人,重新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54号
  • 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床有限公司(下称坚毅数控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虎丘镇清塘北路。

  • 法定代表人陆**,总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 委托代理人史惠萍,市住建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顾东林,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芝颖

  • 代理审判员倪志钧

  • 代理审判员林磊

  • 书记员丁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