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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卫滨行初字第44号
  •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汉族

  •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波

  • 审判员:郑惠忠

  • 审判员:李进智

  • 书记员: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