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汉族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郑惠忠
审判员:李进智
书记员: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