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容诉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恒章,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资中县桂花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林**,县长。
第三人余新本,男,194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畅
审判员王军
审判员王群利
书记员白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