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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资中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容诉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资中行初字第6号
  •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

  • 委托代理人孙恒章,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资中县桂花街38号。

  • 法定代表人林**,县长。

  • 第三人余新本,男,194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畅

  • 审判员王军

  • 审判员王群利

  • 书记员白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