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与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9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侯**,第三人刘**、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24日向第三人颁发了2004(91)号结婚证。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刘**、韩**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第三人刘**、韩**向被告申请颁发结婚证,经被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批准颁发的2004(91)结婚证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刘**系兄弟关系。2004年8月24日第三人到被告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未审查清楚第三人刘**的身份,就为第三人办理了2004(91)号结婚证。结婚证男方登记的名字为原告,照片为刘**。2013年6月份左右,原告给自己的孩子上户口需要办理结婚证,于是原告与妻子到鸭池镇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将原告身份信息输入微机时,显示原告已办理结婚登记,而照片是第三人刘**。原告此时才知道被告颁发的结婚证错误,要求对其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至今没有得到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2004(91)号结婚证上男方名字与照片不是同一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向第三人颁发的2004(91)号结婚证。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被告的登记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24日向第三人颁发了2004(91)号结婚证。第三人刘**、韩**向被告申请颁发结婚证,经被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批准颁发的2004(91)结婚证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刘**、韩*菊述称:结婚证颁发错了,该撤销就撤销。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第三人刘**、韩**办理结婚证时提交的身份证上照片是第三人刘**,姓名及其他身份情况均为原告刘**,而结婚登记材料中男方的签名处为“刘**”,而该处签名为第三人刘**书写。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结婚证合法,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第三人刘**系兄弟关系。2004年8月24日第三人刘**、韩**到被告的婚姻登记处鸭池镇民政股办理结婚证,第三人刘**提交的身份证上照片是第三人刘**,姓名及其他身份情况均为原告刘**,在结婚登记相关材料中男方的签名处为“刘**”,而该处签名为第三人刘**书写。被告未认真审查第三人刘**的身份情况,就向第三人刘**、韩**颁发了结婚双方姓名为“刘**”、“韩**”的2004(91)号结婚证。2013年6月份左右,原告给自己的孩子上户口需要办理结婚证,于是原告与妻子到鸭池镇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将原告身份信息输入微机时,显示原告已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婚登记资料中身份证照片是第三人刘**。原告遂要求被告撤销向第三人刘**颁发的结婚证,被告未撤销。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于2004年8月24日未认真审查第三人刘**提交的身份证明即向第三人刘**、韩**颁发结婚双方姓名为“刘**”、“韩**”的2004(91)号结婚证,该结婚登记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于2004年8月24日向第三人刘**、韩**颁发的2004(91)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黔七行初字第25号
  •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

  •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刘**,毕节市七星关区区长。

  • 委托代理人侯克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 第三人刘**,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

  • 第三人韩**,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卫东

  • 人民陪审员周良惠

  • 人民陪审员周美仙

  • 书记员黄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