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行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14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大**责任公司履行10万元罚款并交纳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宁夏大**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宁**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建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男,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礼,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蒲茜淞
书记员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