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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秦*升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升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汴行初字第78号
  • 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秦*升。

  • 委托代理人刘瑞恒。

  •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刘**,市长。

  • 委托代理人苑全成、李英姿,市政府干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坤

  • 审判员赵晓松

  • 审判员何卫斌

  • 书记员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