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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花与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7日以自愿与第三人张**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辉行初字第90号
  •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飞大道66号。

  •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杨利,该局监督部民警。

  • 委托代理人王瑞恩,该局监督部民警。

  • 第三人张**,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铮,市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玉庆

  • 代理审判员关圣华

  • 人民陪审员吴晓月

  • 书记员郭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