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7日以自愿与第三人张**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农民。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飞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该局监督部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瑞恩,该局监督部民警。
第三人张**,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铮,市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玉庆
代理审判员关圣华
人民陪审员吴晓月
书记员郭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