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邯郸**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邯**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所作编号为130446370002676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丛行初字第103号
  •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强制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邯**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住所地邯郸市幸福路41号。

  • 负责人温**,大队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晓军

  • 审判员于宙

  • 人民陪审员李延斌

  • 书记员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