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邯**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所作编号为130446370002676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邯**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住所地邯郸市幸福路41号。
负责人温**,大队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晓军
审判员于宙
人民陪审员李延斌
书记员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