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政管理局、第三人周*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宝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宣判后,王**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上诉**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薛**因故未到庭外,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柳*,被上诉**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任**、张**,原审第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毅,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万利,延安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栋,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