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玛**限责任公司因与辽宁中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房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玛**限责任公司又以被上诉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2005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玛**限责任公司系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玛**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沈**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玛**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姜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陶冶,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卓琦
代理审判员孝剑波
代理审判员才玉莹
书记员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