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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玛**限责任公司因与辽宁中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玛**限责任公司因与辽宁中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房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玛**限责任公司又以被上诉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2005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玛**限责任公司系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玛**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沈**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5)沈民(2)房终字16号
  • 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5
  • 案由 房屋租赁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玛**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

  • 法定代表人:姜放,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

  • 法定代表人:陶冶,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卓琦

  • 代理审判员孝剑波

  • 代理审判员才玉莹

  • 书记员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