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罗**,农民。
被告李**,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黄立侯
书记员罗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