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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民一初字第1174号
  •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农民。

  • 被告李**,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黄立侯

  • 书记员罗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