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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2015年3月30日前返还原告李**工程款35000元。

二、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民二初字第189号
  •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占峰

  •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