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饶阳县三联建**阳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686066.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省饶阳县**联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3686066.5元及利息573933.5元共计426万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法院直接扣划)。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44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44元由原告饶**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饶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朝发,系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孔**,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秀芝,系河北省饶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艳听,系河北省饶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岩
审判员李乐秋
人民陪审员李晓琳
书记员耿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