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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诉被告祁阳县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祁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诉被告祁阳县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祁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红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10年8月签订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南省山丘区城市防洪项目祁阳县城南保护圈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被告征地拆迁及资金配套不到位,致使合同一直未予履行,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万元。二被告辩称,因合同未履行,导致原告损失是实,请求双方协商处理。

经查明,原告与二被告于2010年8月签订《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南省山丘区城市防洪项目祁阳县城南保护圈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因征地拆迁和资金配套存在一些问题,致使该合同一直未予履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和被告祁阳县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祁阳县水利局自愿解除祁阳县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祁阳**管理所与湖南省**总公司2010年8月签订的《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南省山丘区城市防洪项目祁阳县城南保护圈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被告祁阳县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祁阳县水利局**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一切损失25万元,其款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1.5万元,被告祁阳县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祁阳县水利局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祁民初字第880号
  •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原名湖**程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波,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 被告祁阳县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西路1号。

  •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 被告祁阳县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飞云,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夏红旗

  • 书记员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