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成俊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鑫诉被告成俊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6月14日,被告成*才因为资金紧张欠他现金80000元,承诺一个月以后归还,在洛川县安民村王**家,被告向他出示欠条一张,载明:暂欠王**现金80000元整,成*才,2013年6月14日。欠款到期后,他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他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他欠款8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王**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欠条一份,证明2013年6月14日,被告欠原告现金80000元,一个月归还,证明人王**。

被告辩称

被告成*才辩称,他写的欠条属实。但这欠款是工程款,是他原在单位附加工程的结算款项,他是洛川**卫生院原任院长。经王**协调,他单位附加工程的结算款项是80000元,他打这条子也是证明他单位欠原告附加工程款80000元,但是当时双方没有对已付的工程款进行核算,他也没有借过原告现金。该工程款项他单位已给原告结算完毕,他不会再给原告钱。

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土基中心卫生院综合楼修建合同、杂工结算单及工程结工单,证明工程总价款394600元。

证据二、转账凭证及借、领款条据,证明被告已支付完毕原告工程款。

本院依职权对王**进行调查,王**证实,原告所提供的欠条和被告所提供的工程结工单均属实。2013年6月14日,原、被告找他协商处理工程款的问题。这是原告王**在土基卫生院做工程的工程款,被告成**当时是土基卫生院的院长。原告王**自己算的附加工程款是160000元,最后通过他调解,原、被告均承认附加工程款是80000元。同日,被告成**在他家里给原告王**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其中主体工程是314600元,附加工程款是80000元,总工程款394600元。但这工程款现在是否结清,他不知道。

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他已支付完毕原告工程款,也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未支付完毕该工程款。因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洛川县**责任公司与洛川县土**土基中心卫生院综合楼修建工程合同,原告王**时任洛川县**责任公司负责人,被告成俊才时任洛川**卫生院院长。另原、被告口头协议,土基中心卫生院部分杂项工程亦由原告承修。工程完成后,由于原、被告对杂项工程价款分歧较大,未予核算。2013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结工单,载明土基中心卫生院综合楼、杂项工程总造价共计394600元。2013年6月14日,原、被告经王**调解并对工程款项达成协议:其中土基中心卫生院综合楼修建工程款314600元,附加工程(即杂项工程)款80000元,共计3946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暂欠王**现金80000元整,一个月归还,成俊才,2013年6月14日。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394600元。另查明,原告亦未向被告出借任何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他欠款8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洛川县**责任公司与洛川**卫生院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土基中心卫生院综合楼修建工程合同、杂项工程口头协议及原、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对该工程款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该合同及工程款项已实际履行完毕;又因原告未向被告出借任何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他欠款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洛民初字第00043号
  •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

  • 委托代理人,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成俊才,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明治

  • 代理审判员范孝明

  • 人民陪审员赵世玺

  •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