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是世界著名的体育产品生产企业。原告是三叶莲花的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69865)、三斜杠图的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485570)的权利人,上述商标都在有效保护期内,受我国商标法保护。2002年4月,原告得知上**关查扣了由被告瑞**尔鞋厂生产并由温州**限公司出口的运动鞋24,960双,涉及金额24,139.20美元,该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商标相似的标识。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标识及模具;两被告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限公司承认其代理瑞安**尔鞋厂出口的运动鞋,侵犯了原告阿**-萨洛**公司的第169865号、第14855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向原告阿**-萨洛**公司深表歉意,并保证今后不再实施任何侵害原告阿**-萨洛**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两被告同意将被上**关查扣的,以被告温州**限公司名义出口的24,960双运动鞋交由原告阿**-萨洛**公司处理。
三、被告温州**限公司同意向原告阿**-萨洛**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00美元(已履行)。
四、在两被告履行上述条款后,原告阿**-萨洛**公司不再追究两被告涉及此案的任何其他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010元,由原告阿**-萨洛**公司负担。
六、原被告各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ADIDAS-SALOMONAG(译名:阿狄达**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亨**。
法定代表人GabrieleDirian(译名:盖**)、Rol**(译名:隆**)。
委托代理人何放,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大道裕达大厦1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瑞安**尔鞋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工业区。
负责人付金*。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默
审判员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书记员韩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