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启滨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支付令,被执行**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113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另案正在拍卖过程中,暂未变现。现尚未执行到位114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另案正在拍卖过程中,暂未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启滨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陈**,男,1953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30214643X,汉族,住启东市近海镇海丰镇村4组84号。
被执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滨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审判人员
执行长黄巍
执行员朱汉礼
执行员蔡卫忠
书记员黄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