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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启滨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支付令,被执行**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113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另案正在拍卖过程中,暂未变现。现尚未执行到位114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另案正在拍卖过程中,暂未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启滨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启执字第02279号
  •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陈**,男,1953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30214643X,汉族,住启东市近海镇海丰镇村4组84号。

  • 被执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滨路39号。

  •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长黄巍

  • 执行员朱汉礼

  • 执行员蔡卫忠

  • 书记员黄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