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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再审决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东**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以(2009)东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抗(2012)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身份错误。本院认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浙金刑抗字第2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王**,绰号小*,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胡军村小岩底组。现在十里坪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