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东**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以(2009)东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抗(2012)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身份错误。本院认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绰号小*,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胡军村小岩底组。现在十里坪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