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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乔*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乔*离婚;

二、婚生子崔某某由原告崔某某抚养,被告乔*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三、原、被告婚后购买的期房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购买轿车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五、被告乔*对婚生子崔某某有探视权;

六、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殷少民初字第69号
  •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崔某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 被告乔*,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姚志广

  • 书记员吴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