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经和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章*,居民。
被告朱*。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匡迪琪
代理书记员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