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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经和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民初字第03983号
  •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章*,居民。

  • 被告朱*。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匡迪琪

  • 代理书记员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