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田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有一个儿子黄**。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导致感情逐渐淡薄,2014年4月间原告独自离开和被告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跟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小孩黄*丙由被告黄*乙直接抚养,由原告黄*甲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支付生活费从2015年11月开始至小孩黄*丙满18周岁止(每年分两次支付,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生活费2400元,12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生活费2400元),黄*丙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凭发票原告黄*甲和被告黄*乙各自承担一半。
三、对位于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央郎村马郎屯147号的一层半(约50平米)住房的房产,原告黄*甲自愿将应有其份额留给小孩黄*丙;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竣文,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乙,农民,身份住址:广西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央郎村马郎屯147号。
委托代理人黄万春,农民,与被告关系。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永江
书记员岑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