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3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无锡*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戎文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开发区116号地块(新梅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毛云彪
审判员费益君
代理审判员胡伟
书记员卢志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