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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限公司与无锡市**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3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无锡*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锡商终字第0672号
  • 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128号。

  • 法定代表人戎文磊,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开发区116号地块(新梅路51号)。

  • 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毛云彪

  • 审判员费益君

  • 代理审判员胡伟

  • 书记员卢志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