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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方**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汪**、方**、方**、方**、方**、汪**、王**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汪**、方**、方**、方**、方**、汪**、王**就生命权纠纷于2015年6月2日经婺源县段莘**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赔偿金额,汪**、王**赔偿汪旺意、方炎贵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元、丧葬费人民币二万元、抢救费用及交通费人民币二万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六百二十元整;

二、责任划分,汪**、王**分别承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总金额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赔偿责任,即汪**赔偿汪旺意、方**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九百三十四元,王**赔偿汪旺意、方**人民币七万三千六百八十六元;

三、履行方式,汪**于2015年6月3日前给付汪**、方**人民币三万元,余款人民币十四万一千九百三十四元(不计利息)分期支付,即汪**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汪**、方**人民币二万元;王**于2015年6月3日前给付汪**、方**人民币二万元,余款人民币五万三千六百八十六元(不计利息)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婺民调确字第4号
  •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汪**。

  • 委托代理人:方炎贵。

  • 申请人:方炎贵。

  • 申请人:方钦弟。

  • 委托代理人:汪国柱。

  • 申请人:方**。

  • 申请人:方**。

  • 申请人:汪**。

  • 申请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玉新

  • 书记员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