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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申请人满某与申请人胡*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黄*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人满某(甲方)与申请人胡*(乙方)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经鹤峰**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共计6000.00元(大写:陆**)(不包含甲方已经为乙方垫付的588元),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生效后两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收到甲方一次性补偿金后,双方再无牵连,乙方自行承担本次事故的所有治疗和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费用和责任要求。

二、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三、协议内容双方以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鹤峰调确字第00003号
  •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满某,

  • 申请人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芳

  • 书记员黄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