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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水坝小学、黄*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黄*、咸丰**水坝小学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黄*、咸丰**水坝小学因身体权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7月27日经咸丰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活龙**小学及黄静赔偿李**住院期间(2015.7.4至2015.7.28)的全部医疗费用,具体数额以医院的实际结算为准。

二、活**坝小学及黄静补偿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处理该事件往返车费等共计柒仟元整(7000.00元),定于双方在签字时履行。

三、李**自愿放弃对水坝小学和黄*其他民事权利,含程序和实体权利。李**及其父母在以后不得再要求活**坝小学及黄*进行其他赔偿。

四、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现场签字履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咸丰民调确字第00013号
  •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咸丰**水坝小学。

  • 法定代表人陈*,校长。

  • 申请人黄*。

  • 申请人李**,学生。

  • 法定代理人李凯,男,土家族,生于1987年8月20日,农民。系申请人李昊洋之父。

  • 委托代理人杨照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远宽

  •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