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黄*、咸丰**水坝小学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黄*、咸丰**水坝小学因身体权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7月27日经咸丰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活龙**小学及黄静赔偿李**住院期间(2015.7.4至2015.7.28)的全部医疗费用,具体数额以医院的实际结算为准。
二、活**坝小学及黄静补偿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处理该事件往返车费等共计柒仟元整(7000.00元),定于双方在签字时履行。
三、李**自愿放弃对水坝小学和黄*其他民事权利,含程序和实体权利。李**及其父母在以后不得再要求活**坝小学及黄*进行其他赔偿。
四、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现场签字履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咸丰**水坝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校长。
申请人黄*。
申请人李**,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凯,男,土家族,生于1987年8月20日,农民。系申请人李昊洋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照华。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远宽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