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陈**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和代理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担任记录。上诉人梁**、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唐**;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陈**、毛**自愿补偿给上诉人梁**、陈**人民币11000元(该款项已付清),其它经济损失与被上诉人陈**、毛**无关;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与被上诉人陈**、毛**无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西壮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自动撤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小群,系梁志球之妻。
委托代理人韦伟成,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邦智,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金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毛华荣,系陈**之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福平
审判员唐崇达
代理审判员张芳
书记员伍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