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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陈**等与陈**、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陈**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和代理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担任记录。上诉人梁**、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唐**;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陈**、毛**自愿补偿给上诉人梁**、陈**人民币11000元(该款项已付清),其它经济损失与被上诉人陈**、毛**无关;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与被上诉人陈**、毛**无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西壮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自动撤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530号
  • 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

  •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小群,系梁志球之妻。

  • 委托代理人韦伟成,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唐邦智,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金秋。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毛华荣,系陈**之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福平

  • 审判员唐崇达

  • 代理审判员张芳

  • 书记员伍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