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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安徽合**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安*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夏*并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18号
  •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返还财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夏*,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庐江县。

  • 委托代理人:夏长明,系夏华的之父。

  • 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安徽合*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胡*,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崔文明

  •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