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安*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夏*并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夏*,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夏长明,系夏华的之父。
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合*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文明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