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济祁高速利淮段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江西省**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豪,农民,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刘传辉,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济祁高速利淮段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负责人:彭**,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江西省**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时柱
代理审判员胡永
人民陪审员刘涛
书记员鹿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