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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济祁高速利淮段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江西省**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济祁高速利淮段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江西省**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421民初399号
  •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 委托代理人:刘志豪,农民,系原告儿子。

  • 委托代理人:刘传辉,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济祁高速利淮段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 负责人:彭**,该项目部经理。

  • 被告:江西省**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时柱

  • 代理审判员胡永

  • 人民陪审员刘涛

  • 书记员鹿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