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张**、大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认为,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并非是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之诉。上诉人住所地为大庆市龙凤区,本案的管辖权应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在大庆市红岗区(大**五厂高速口处)。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应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该案由涉案工程的实际所在地红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崔本玲,女,汉族,个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莉,女,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癸成
审判员陈艳
代理审判员付卓
书记员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