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和申请人**有限公司、台州**限公司之间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金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李**和申请人**有限公司、台州**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经临海**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申请人临海**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7日前归还申请人李**借款本金的75%即人民币200000元,款汇入申请人李**账户:(开户行:中**银行;账号:62×××70)。
二、由申请人台州**限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李**借款本金的25%即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2800元。
三、申请人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购房预约意向书即予解除。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李**。
申请人:临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道腊梅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为军。
申请人:台州**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892号。
法定代表人:邵**,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吕友
代书记员彭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