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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台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和申请人**有限公司、台州**限公司之间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金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李**和申请人**有限公司、台州**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经临海**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申请人临海**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7日前归还申请人李**借款本金的75%即人民币200000元,款汇入申请人李**账户:(开户行:中**银行;账号:62×××70)。

二、由申请人台州**限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李**借款本金的25%即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2800元。

三、申请人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购房预约意向书即予解除。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临调确字第00198号
  •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

  • 申请人:临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道腊梅路23号。

  •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邵为军。

  • 申请人:台州**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892号。

  • 法定代表人:邵**,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金吕友

  • 代书记员彭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