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胡**与被告黄*、溙昌金、惠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林玲凤,龚菊燕,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溙**,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惠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
被告王**,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胡锦才,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达惠
书记员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