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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胡**与黄*、溙昌金、惠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胡**与被告黄*、溙昌金、惠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521民初字第477号
  •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 委托代理人林玲凤,龚菊燕,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 被告溙**,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 被告惠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

  • 法定代表人胡**。

  • 被告王**,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 被告胡锦才,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达惠

  • 书记员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