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江长岭、占有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江X、占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X、占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5元(原告已预交1299元,应退回649.5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月民一初字第1573号
  •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站江路24号。

  • 法定代表人邱红灵,该中心主任。

  • 委托代理人汪X、杨X,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X,男。

  • 被告占X,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玲

  • 书记员王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