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江X、占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X、占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5元(原告已预交1299元,应退回649.5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站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邱红灵,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X、杨X,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X,男。
被告占X,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玲
书记员王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