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曾*。
被告肖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璇
书记员尹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