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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与被告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1348号
  •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曾*。

  • 被告肖某某。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璇

  • 书记员尹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