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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东与被告丁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华东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华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华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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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华东。
被告丁小朋。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赞改
书记员聂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