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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秦皇岛轨枕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祁**与被告张**、秦皇岛轨枕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张**于2001年12月19日、2002年1月15日、2002年3月18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85万元、10万元。其中10万元及5万元系原告家中积蓄。85万元系原告将秦皇岛市**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出兑后提取的现金。三笔款均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张**。2015年5月1日,原、被告三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张**承诺于2015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清本息4344317元。被告**枕厂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4344317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向原告李**偿还借款本息4344317元,于2015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秦皇岛轨枕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155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302民初53号
  •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无业。

  • 被告张**,个体。

  • 被告秦皇岛轨枕厂,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孙家庄村。

  •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为民

  •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