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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限公司与中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华**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兴**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两案,分别于2002年4月3日、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郭**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两案合并诉称:2001年7月31日,被告向中国**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同年10月10日,被告又向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同年11月21日,被告又向中国农**角场支行分别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和人民币950万元。同年11月23日,被告再向中国**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原告为上述五笔借款均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全部借款,相关银行作为债权人即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即代被告偿还了上述全部借款中的拖欠本息,共计人民币48,312,666.99元,并因此取得对被告同等数额的追偿权。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48,312,666.9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所称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合并处理并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兴**限公司确认,至2002年6月30日,原告中华**限公司实际代被告向相关债权人偿付款项合计人民币48,312,666.99元,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二、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71,593元,诉前保全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45,520元,均由被告上海兴**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上海兴**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秋涛路228号“敬业大厦”房产作价过户予原告,作为偿还以上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方式;被告对该房产所有权益的实际份额为74.74%,协议折价为人民币4,400万元,本项偿债方式已征得该房产另一按份共有人中国人**杭州市支队的确认(见三方转让合同);

四、以上第一、二、三项相抵,不足部分以及代偿款项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原、被告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五、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50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2
  • 案由 担保追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华**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2号中华企业大厦25-27楼。

  •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傅光辉,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郭捍东,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上海兴**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乐路333号。

  • 法定代表人唐相道,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爱军,该公司职员。

  • 案由:担保追偿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严耿斌

  • 代理审判员沈俊

  •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 书记员吴一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