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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某某十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十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十组负责人牛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她系被告村组村民,1992年12月14日与西安市民戎某某登记结婚,因当时我国户籍政策,原告户籍不能随其丈夫迁入城市,故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2015年,因兰池大道项目征用被告村组土地,该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7800元,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未向其分配该款项,某某十组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某十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2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陈述之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原告李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合疗本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2、原告李某某与其丈夫戎某某的结婚证、以及戎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婚姻关系以及户口无法迁转的客观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十组辩称,原告所述征地款分配的时间、款项均属实。因李*某系出嫁女,村组在2012年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民代表开会研究决定,向出嫁女一次性分配一半征地补偿款,此后再不分配。故本次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向其分配,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某十组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某某十组2012年10月3日会议记录一份。欲证明2012年该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是村民代表商议决定,对出嫁女分配一半征地补偿款,此后不再参加分配。

2、某某十组2014年10月13日会议记录一份。欲证明根据该分配方案制定的内容,2014年9月29日前的出嫁女,不参加分配土地。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现认证如下:

本院查明

对原告所举证据1、2,因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所举证据1、2,原告均不认可,认为2012年分配方案中给出嫁女分配一半征地补偿款,此后不再参加分配的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村民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分配集体资产收益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分配方案,不能长期套用一个分配方案,故2014年分配方案对2015年原告主张的分配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2012年被告村组的分配方案为出嫁女分配一半,此后再不参加分配,以及2014年制定的分配方案剥夺了原告作为村组成员应享受的财产权利,也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故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某于1967年7月18日出生在被告某某十组,户籍也登记在被告村组。成年后李某某于1992年12月14日与西安市民戎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其户籍仍保留在某某十组,未从某某十组迁出。2012年某某十组土地被征用,对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为:出嫁女分配一半,以后不分配。2015年某某十组土地因兰池大道项目被征用,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7800元,但以出嫁女的问题已经在2012年分配方案中解决为由,未向李某某分配该土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因出生而取得某某十组的村民资格,成年后虽然出嫁,但户籍因未从某某十组迁出,其作为某某十组的村民资格并未丧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某某十组以出嫁女的问题已经在2012年分配方案中解决为由,未向李**分配2015年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是对李**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李**要求某某十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十村民小组给付李某某征地补偿款27800元。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十村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20号
  •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

  • 委托代理人张某,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十组)。

  • 负责人牛某某,系该小组组长。

  •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该小组村民代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睿

  • 人民陪审员何建学

  • 代理审判员刘晨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