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海军与上诉人洛阳开**有限公司、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瀍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上诉人洛阳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周**,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孔海军工程款722945.86元(已支付完毕)。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互无纠纷。
原审本诉受理费166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46元,反诉受理费2500元,本诉鉴定费45000元,由上诉人孔**负担,原审反诉鉴定费由洛阳市**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6379元,由上诉人孔**、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有限公司各负担2126.3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孔**,男。
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洪,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帆,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卫东,河南永晖律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审判员王睿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