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州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诉被告甘肃**团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司诉称:2008年5月20日,其与被告甘肃三建下属的第一分公司签订了《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由其为被告所承建的天健恒富花园4—8号住宅楼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完成SBS卷材防水屋面2,607.44平方米,共计价款86,045.52元,卫生间聚氨酯防水1,000.48米,价款27,012.96元,合计113,058.48元。2008年9月9日,被告工作人员对以上完成防水工程量予以签字确认。2009年底被告向原告给付防水工程款20,000元,剩余款项未付。酿成纠纷,诉讼到院,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防水工程款93,05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453.76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甘肃三建承认欠款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查,2010年11月11日,甘肃**工程公司变更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给付原告兰州佳**有限公司工程款9,3058.48元、利息损失3,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合计97,453.48元,由被告甘**团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兰州佳**有限公司50,000元,剩余47,453.48元,于2014年6月20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兰州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金省,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朱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兵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