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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州**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公司)、上**家协会经营部(以下简称摄影家协会经营部)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延亮、费长山、被告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被**家协会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应少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其是摄影作品《晒丰收》的作者,该幅作品先后发表于香港《摄影画册》1998年5月刊、《大众摄影》1998年第5期及《旅游天地》1998年3月刊。被告高坚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上述作品用于产品宣传广告上,并在上海、北京、杭州、新疆、四川、福建、兰州等地的代理经销店内张贴。被告摄影家协会经营部在店堂内张贴了上述宣传广告。故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人民币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公司辩称,原告的作品是原告参加1997年由中**家协会承办、高*公司赞助的“高*杯”摄影比赛后,由中**家协会提供给高*公司的。高*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是事实,但并非故意,为此高*公司愿意作出合理赔偿。

被**家协会经营部辩称,其曾在店堂内张贴高**司的宣传广告是事实,但摄影家协会经营部不是高**司的特约经销店,且现在摄影家协会经营部已不再张贴上述宣传广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有限公司、上**家协会经营部立即停止对原告杨**的《晒丰收》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二、被告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原告杨**、被告广**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455元。

四、各方当事人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7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2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剑川路150弄23号401室。

  • 委托代理人施延亮,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费长山,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新河浦四横路1号。

  • 法定代表人何**,经理。

  • 被告上**家协会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585号。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应少白,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默

  • 审判员唐玉珉

  •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 书记员韩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