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买卖世界》杂志社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窦**、原告委托代理人楼臻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9月1日,美国superstockinc.就《portfolio8》中的摄影图片向其签发《专有许可证》,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专有使用《portfolio8》中的所有作品,并允许原告以合约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原告据此获得了《portfolio8》中摄影图片的专有使用权及许可他人使用权。于是,原告在《portfolio8》上加贴了版权声明,并标注了租用正片的联系方式。因原告发现被告主办的《买卖世界》杂志在2001年第18期(总第107期)中擅自使用了《portfolio8》中的摄影图片共计15张,曾为此致函被告上级部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买卖世界》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确实在杂志上使用了《portfolio8》中的摄影图片,但原告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在《portfolio8》中有两项版权声明,被告并不清楚应以哪个声明为准,且原告若欲主张专有使用权,也应提供相应的版权使用合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买卖世界》杂志社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上海《买卖世界》杂志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原告上**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三、被告上海《买卖世界》杂志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上海真**限公司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1万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545元;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016号银统大厦20d。
法定代表人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逸明、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买卖世界》杂志社,住所地:上海市天钥桥路180弄2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顾**,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士信,男,汉族,1948年7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宋园路125弄50号501室。
委托代理人任彦,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彤
代理审判员刘静
代理审判员刘洪
书记员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