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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大名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赔偿张**各项损失共计贰万元(20000元);

2、大**利局、大名**输局和大名县交通局乡村公路管理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别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146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名县大街乡大街村。

  • 法定代表人:程**,该乡乡长。

  • 委托代理人:徐俊林,山东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生。

  • 法定代理人:张建合,农民。

  • 委托代理人:齐鑫,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天雄路19号。

  •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该局法律顾问。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交通局乡村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府路西段。

  • 法定代表人:曹**,该站站长。

  •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该站法律顾问。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府路西段路南。

  •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邓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海燕

  • 代理审判员白燕

  • 代理审判员刘勇

  • 书记员王国庆